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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公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24-01-23 08:41     来源: 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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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29日,自治区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钦州市开展了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3年8月1日反馈了督察报告。钦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统筹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组织制定上报了《钦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开。

《整改方案》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牢记“国之大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努力在推动绿色发展上实现更大进展,进一步擦亮“大工业与白海豚、红树林同在”的金字招牌,扎实推进钦州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品质生活的滨海运河城市。

《整改方案》提出,以目标、问题、结果为导向,分门别类抓整改,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立改立成;对短期内不能落实整改的,明确阶段目标,加力推进;对需要长期坚持的,建立长效机制,持续精准发力、确保成效。坚持重点问题整改与普遍问题治理相结合、阶段性治理与长期性治本相结合,按近期(2023年12月底前)、中期(2024年12月底前)和长期(2025年-2026年)3个阶段设定阶段性目标,紧盯时间节点,细化整改方案,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措施到人,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近期目标完成25%的整改任务,中期目标完成60%的整改任务,长期目标完成全部整改任务和全面完成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

《整改方案》对督察报告指出的钦州市4个方面15类问题以及公开曝光的2个典型案例进行梳理,逐项逐条分解形成具体问题的整改任务,明确了整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分阶段分年度推进,按时序完成整改。《整改方案》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措施: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牢扛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牢记“国之大者”,树牢新发展理念, 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加大红树林保护力度,保持严厉打击破坏红树林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科学开展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工作。有效推进节能减碳管控,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强节能监察和技术改造,依法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攻坚,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清单,指导帮扶企业提升VOCs治理水平,加强城市扬尘、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加强矿山污染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露天矿山开采水平,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序推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用心用情推进信访问题整改,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受理督办回访工作机制,提高群众满意率。

三是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进程,逐步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是突出重点难点堵点,大力推进重点流域海域综合治理。持续深入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重点流域海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茅尾海沿岸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水平。全面推进海洋垃圾清理整治,加大岸滩和海漂垃圾常态化清理整治力度,实现岸滩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海面无明显漂浮垃圾。深入推进养殖粪污综合治理,规范畜禽养殖,推行生态化畜禽养殖,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开展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杜绝粪污直排。

五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健全完善林长制运行机制,严格执行林长制规定;加强巩固全市林草湿资源巡护管护、监管执法等行政力量,进一步提升林业生态治理水平。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修复,完成自然保护地破坏案件查处和生态修复。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帮企扶企力度,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为全面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整改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钦州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钦州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统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调度督促督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具体责任人,坚持定期研究整改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确保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取得实效。

二是严格督查督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挂牌督办钦北区、灵山县典型案例,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分管行业进行督办。整改责任单位对照整改任务清单,分别建立问题台账,细化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列出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持续实施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梳理分析存在问题,提高督查督办频次,多措并举,推动整改落实。严明整改纪律,严禁以督察整改为名“一刀切”。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责任追究,对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深入开展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并实施到位;对督察整改工作中发现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规范验收销号。严格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严格对照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采取“一事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逐条对照、逐项检查,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五是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整改方案、整改落实和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加大督察整改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平台,宣传整改成效、经验做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及时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整改的作用。

下一步,钦州市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钦州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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