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司拟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实施前,即2021年1月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并已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导出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该表有一栏信息为建设项目类别,目前在信用平台上面导出的建设项目类别中的行业类别及代码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进行划分的,由于该项目的环评审批将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进行审批,新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建设项目类别中的行业类别及代码与旧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有变化。
由于信用平台上的信息一经导出后无法进行修改,而且提交信息错误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失信记分。
因此想咨询一下贵厅,我司采用原在信用平台上面导出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进行报批,并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后附上建设项目类别中的行业类别及代码变化的情况说明函,是否可行?如不妥,望贵厅给予相关建议,十分感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如该项目新旧名录的类别(报告书或报告表)不变,可以以采取附说明方式办理;如类别发生变化,建议重新在信用平台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