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概念,请问如何认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依据是哪个文件规定?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区暂无散户和专业户的相关界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全区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一)生猪年出栏≥500 头,生猪存栏≥200 头;(二)肉牛年出栏≥100 头,奶牛存栏≥100 头;(三)肉鸡年出栏≥50000 只,蛋鸡存栏≥10000 只;(四)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