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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设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归属问题的咨询
李** 2021-08-26 02:33

尊敬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

      您好!我是百色市右江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现有涉及农村污水治理等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能究竟应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的疑问向您提出咨询。详情如下:

     2019年机构改革前,原右江区环保局负责具体承担右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能,2019年机构改革后,右江区环保局更名为右江生态环境局并作为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右江区的工作机构。至此之后,针对右江区基层反映部分村屯没有污水统一管网,污水外流影响村庄环境卫生,请求修建相关污水治理设施以及乡镇街道和社会企业等提出的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奖补项目申报申请,右江生态环境局均以2019年机构改革后该局已上划到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目前作为设区市的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不再是右江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等为由,让上述提出修建污水治理管网和申报相关项目诉求的群众、乡镇街道和企业另行找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处理,群众和相关企业对此意见很大。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P7页第16行“理顺职责分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作职责”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4号)第六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和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以及第十五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等精神,右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依规应由右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应该是没有疑问,因此,对于右江生态环境局以机构改革后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不再是右江区政府组成部门,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要求右江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其他区直单位承担农村污水处理等相关工作,以及推脱群众和乡镇要求修建污水处理设施,申报相关农村生活污水(含黑臭水体整治)治理项目申请等合理诉求,右江区生态环境局给出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正当,我们右江区农村群众今后涉及农村污水治理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乡镇街道和社会企业申报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又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以上疑问,诚望得到您予以释疑,好让我们基层在开展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时有章可循,确保右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维护农村人居良好环境。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09-03 08:52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整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委托相关单位为项目业主,承担具体工作”和第五条“农整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整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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