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20年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一个PET再生料项目,原料从正规废品回收站回收废矿泉水瓶、饮料瓶、食用油瓶等废塑料瓶,不涉及危险废物废塑料瓶。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瓶——上料机——破碎机——两次冷水清洗——脱水机脱水——热水清洗——脱水机脱水——两次清水清洗——脱水机脱水——风机——料仓——分色机——打包外售。项目采用冷水和热水清洗环节过程中加入少量烧碱(氢氧化钠)进行清洗,清洗废水回流到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沉,PET碎片通过输送到分色机色选后打包出售。
现在我企业进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过程遇到一个问题:原先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写明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置;环评批复文件根据环评报告内容明确污水处理净化设施沉渣危险特性根据毒性浸出实验进行判别后,按相应要求处置。我公司结合项目实际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方面考虑,认为项目原辅材料均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仅清洗环节涉及使用氢氧化钠,污水处理站污泥有可能具有腐蚀性,因此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鉴别污泥腐蚀性,污泥浸出液PH=8.5左右,从而判断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而不是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但这又跟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要求不一致,无法通过验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是否有其他合理地解决办法。比如:我单位是否可以在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情况就可以,或者重新编制环评报告重新报批,或者对污水处理站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鉴定即可。如果需要对污泥进行鉴定,是否需要进行全样分析,包括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毒性物质含量鉴别等一系列鉴别,还是说只需要对其中某一项比如浸出毒性鉴别进行鉴别就了可以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环评文件与环评批复不一致的以环评批复要求为准。环评批复文件明确污水处理净化设施沉渣危险特性根据毒性浸出实验进行判别后,按相应要求处置。因此,应按环评批复要求对污泥进行全样分析鉴定,确定污泥属性后按相应要求处置。在环保验收过程中按环评批复要求说明清楚并严格执行,不涉及重大变动的均自主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