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由3个咨询事项:一是:在一个可研报告中,共建设20个村级污水处理站,每个处理站处理规模150吨/日,因资金问题,只建设了2个污水处理站,项目代码只有一个。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5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项目需要编制报告表,请问像这种分开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应该是编制报告表还是做个登记备案?
二是:企业外购大块石灰石进行单纯破碎,筛分。此为管理名录那个类别?该项目需要做排污许可证吗?
三是: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主要以环评批复为准,但是实际验收与批复不符,排污证内的设施该以那个为准?比如环评批复是有组织排放,但是验收中此有组织排放去除,验收中表明不属于重大变动。排污证中设施是否还应有此排放信息。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1.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五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3.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等,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核实排污单位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按环保法、环评法等要求排污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后再行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以欺骗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可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