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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日用玻璃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确定
吴** 2022-05-09 09: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您好:

我司拟建设日用玻璃瓶罐生产线,涉及玻璃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玻璃炉窑属于工业炉窑,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其中涉及的氮氧化物在该标准中没有排放标准限值。现我司环评正在评估阶段,对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存在争议。评估单位认为氮氧化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氮氧化物240mg/m3”。

我司认为应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理由如下:1、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无地方日用玻璃行业或大气排放标准,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大气排放标准。在全国各地排污许可核发与环评审批的实践过程中,地方若对炉窑氮氧化物排放有要求的,均推荐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的标准。2、GB16297中适用范围“1.2.1~1.2.2”明确应执行行业标准的,不再执行GB16297。3、在贵厅批复的《176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石灰窑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的推荐标准。

评估单位提出治理方案中的标准是否为法定的执行标准,要求按GB16297执行。但GB16297中明确指出,综合性排放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我司认为根据现行法规,排放标准中没有涉及该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一般是对其不作控制。

由于以上两个排放标准年代比较远,目前日用玻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仍然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按现阶段污染治理措施和行业特性,我司认为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较为合理。

盼复,感谢。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8-22 00:40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及第五条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议您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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