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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养殖场防疫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蒙* 2022-05-23 13:54

领导您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19〕345号)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四、修订的主要内容,(二)重点修订内容,8.删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2016 年版《名录》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列为900-001-01类危险废物,而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该类废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次修订将900-001-01 类危险废物删除。” 正式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也已删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这类危险废物;而养殖场日常养殖过程中为对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进行打针、注射药物,投喂药物等产生的针头、注射器、空药瓶等动物防疫废弃物。1、动物防疫废物是否还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如属于,按哪一类进行归类与处置?2、动物防疫废物是否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与处置?3、为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养殖场对日常养殖产生的动物防疫废物应当如何进行处理与处置,按哪条环保要求进行管理与具体的处置措施?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5-27 11:54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确定危险废物的依据,养殖场动物防疫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也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与处置。依据国家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该类废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请咨询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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