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拟建设废旧轮胎绿色循环利用项目,项目利用低温裂解技术将废轮胎处理产生粗炭黑、裂解油、钢丝。该项目是否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5.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选址要求及审批权限如何。恳请答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你公司废轮胎循环利用项目,采用低温裂解技术将废轮胎处理得到粗炭黑、裂解油、钢丝,裂解过程中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二噁英等污染物,以及产生硫化氢、氨等恶臭污染物,其最高环境影响类别与化工相似,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规定,项目应按化工类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从严格规范环境管理角度出发,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规划有化工类产业的工业园区选址建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规定,该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级环评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