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四十四、房地产业-97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敏感区是指“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现有一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工业用地,在距离项目500m范围内存在3个居民点,影响总人数约为825人。请问名录中“涉及”如何定义,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还是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本项目是否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环境敏感区?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建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分析论证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震动、电磁辐射等,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如环境影响超过环境保护标准,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如不超过环境保护标准,则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