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个铁路建设项目,备案项目名称为:XX铁路XX至XX段项目,拌合站和钢筋加工属于铁路建设的部分内容,拌合站和钢筋加工自给自足,待铁路建设完成后,拌合站和钢筋加工也随之停止供应。
应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拌合站和钢筋加工分开做环评,那么是否可以用铁路备案的项目名称作为拌合站和钢筋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名称?若不可用,拌合站和钢筋加工项目需要重新在网上备案吗?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规定,环评报告只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无特别规定。
二、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核准及备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议向主管部门咨询建设项目备案/核准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