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碳酸钙加工各 工序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附录 4 表 3);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附录 1 ), 其 它 污 染 物 执 行 《 无 机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31573-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附录 4 表 5)。
2.根据《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 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问题一:对于今年氧化钙排污证延续企业,因之前煅烧工序执行的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工序执行大气标准,自行监测频次执行工业炉窑核发规范,那现在延续排污许可证在2024.7.1前是按照旧的标准执行,自行监测频次继续按照工业炉窑核发规范还是各工序执行无机化学标准,自行监测也按无机化学核发规范?到2024.7.1后全部企业变更排污证,工序执行石灰、电石工业标准,自行监测频次又是按照那个规范呢?
问题二:对于氧化钙项目,工序为:石灰石-煅烧-成品;环评批复中煅烧执行无机化学标准,其他工序有组织排放为大气标准,在排污证核发填写中,是按照无机化学核发规范来判断自行监测频次吗?并且全部工序执行无机化学标准。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1)根据《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4.2.1条款,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因此项目在2024年7月1日前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附录4表3),自行监测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相关规定执行;现有企业在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的规定执行,自行监测在未颁发石灰、电石工业相应核发技术规范前,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氧化钙项目,自行监测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相关规定执行,各工序废气排放按照《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