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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问题
黄** 2023-03-26 11:12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司有一人造板制造项目,属于新建配套胶水生产线的木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制造脲醛树脂胶3万t/a,配套的胶水生产线产能与木材加工生产相应胶水使用量一致,胶水全部自产自用,不外售,项目最终产品为刨花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木材加工项目能否配套胶水生产线问题的函》(桂环办函〔2022〕102号),可判定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34 人造板制造202”。在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中,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时,行业分类是按“N 轻工业 110人造板制造”判定、还是按“L 石化、化工业 85合成材料制造”判定?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3-29 10:46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木材加工配套建设胶水生产线项目,虽然胶水全部自产自用不外售,但胶水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及实际环境影响与化工项目类似,地下水评价等级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附录A的“L石化、化工”类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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