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互动 > 领导信箱

来信

关于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的疑问
农** 2023-04-04 08:16

我市近期有部分企业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的时候,因无法提供环评材料导致排污许可证未能正常延续,部分企业是原2013年或2014年的时候有办理过纸质版的登记表备案,但目前找不到相关材料,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求重新补办环评手续以便进行下一步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工作,但是企业已经建厂多年,我们是否还可以受理该项目环评材料,若应受理,那是按照新建项目办理还是未批先建项目?或者应该怎么样才能帮助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工作?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4-10 10:31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