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企业,两条生产线,氧化钙生产工艺为:石灰石-煅烧(石灰竖窑)-块状氧化钙-破碎-雷磨机磨粉-粉状氧化钙
石粉加工生产工艺:碎石块来源于石灰生产前石料筛分下来的粒径小于50mm的碎石,碎石先经水洗后破碎再经磨粉、风选后送入成品罐。
按照环评批复中:石灰石堆场、煤堆场、成品加工车间均设置在封闭车间内,粉状氧化钙、石粉、氢氧化钙加工粉尘和成品罐区粉尘经风选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二级标准后,分别通过15米高的3-7号排气筒排放。
问题一:现在粉状加工工序中为布袋除尘,无排气筒排放,直接布袋收集粉尘。请问是否属于环评中的重大变化,
问题二:关于这个石粉加工生产线,请问下属于排污证中那个类别,是属于登记还是发证?
问题三:请问对于重大变化清单中: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关于此,是怎样理解?以及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如何判断?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8条,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量是否增加10%及以上的问题,应根据《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中源强核算方法,计算全厂无组织废气排放量。根据本次核算的全厂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定是否超过10%。
(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项目应按照管理名录“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水泥粉磨站、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的规定进行简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