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精神病专科医院项目的拟选地址为其他商服用地/住宅、其他商服用地/办公,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做完土壤调查,通过土壤调查的审查之后,在其他商服用地/住宅、其他商服用地/办公的地块建设医院项目。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需按规定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
若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表明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不可接受的,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地使用权人需按规定进一步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同时,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待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表明地块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名录后即可开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