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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排污许可证
韦** 2023-05-11 08:27

领导,您好。我公司在同一个工业园区相邻的两栋楼有两个生产场地,其中一个场地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按排污许可证审核人员要求,另一栋楼单独申请另外一个证。在另一栋楼的排污许可证填报时,审核人员要求重新注册账号填报,在公司后面加“(某某场地)”。经咨询审核人员,后期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件上面的责任主体名称变为:我公司名称+(某某场地)。我公司认为一个信用代码对应两个不同公司名称,相当于同一个身份证号码有两个人的名字。这样的操作是否有文件规定?还是系统重新注册申请的原因,必须添加才能进行下去?那是否可以在发证的时候,单位名称后面就不加“(某某场地)”了?我公司担心后期环保监管时认为我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无效,特向领导咨询,望解答!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5-17 11:19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36号)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根据我厅电话了解,另一栋楼以扩建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因此项目应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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