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请问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配套的沥青混凝土拌合站是否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沥青贮存区是否属于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能否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指导为盼。
谢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1.沥青混凝土拌合站是否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与保护目标进行评估才能判断;2.沥青属于化工原材料,含矿物质油,属有毒有害矿物质产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要求,建议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