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蛙类养殖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函》(桂环办函〔2022〕120号)提到:“在池塘内采用投饵方式养殖蛙类,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也不采用网箱和围网进行养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用围网、网箱方式养殖的,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我市有很多这样的牛蛙养殖场:在闲置的田地里挖若干排、每排若干个面积约70~80平方米的方形浅坑,往坑里灌水后,在坑里养殖牛蛙。每个坑里都围了一圈防止牛蛙跳出的拦网,拦网从水面下竖至水面上约1米。拦网固定于坑内,距坑边约1米。请问这样的牛蛙养殖场,是否属于桂环办函〔2022〕120号中的“围网方式养殖”,是否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蛙类养殖属于内陆养殖。根据蛙类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渔业养殖04”中“5内陆养殖0412”的“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