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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灵山县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垃圾发电厂飞灰做保温材料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判定的函
徐** 2023-10-20 03:4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领导您好。我公司(灵山县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在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办棠梨村委峰子岭麓(县垃圾填埋场东北向)建设钦州市灵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分两期工程建设。

一期工程于2017年01月26日,原钦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关于钦州市灵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钦环审〔2017〕11号)》,同意该项目的建设。一期工程已建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t的垃圾焚烧线及相应设施,并已于2022年3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于2021年3月8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关于钦州市灵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钦环审〔2021〕31号)》,同意该项目的建设。二期工程已建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t 的垃圾焚烧线及相应设施,并已于2023年3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获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7213306259003001V)。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危险废物(HW18-772-002-18),为了合理利用垃圾发电厂的飞灰,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我公司团队已研发相应的技术(变废为宝),利用垃圾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做耐火保温材料,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该类型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元内部回收利用的除外)。根据该管理名录如果是企业产生的危废自行内部回收利用做报告表,否则则做报告书。

但由于我公司垃圾发电厂项目地块有限,因此拟租用位于垃圾发电厂的东南面约130m占地面积约12721平方米(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后期该地块我公司将通过竞拍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利用垃圾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建设保温材料项目。

请问以上情况我公司租用发电厂东南面约130m地块利用发电厂产生的飞灰作为生产保温材料的原料,是否属于“产生单元内部回收利用”的性质。

恳请贵单位给予答复为盼。

灵山县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0-23 02:54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利用垃圾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做耐火保温材料,其环评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101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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