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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多级活性炭吸附技术是否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组合技术的咨询
蓝** 2023-10-22 14:23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环保工作者,近期我在为企业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请领导解惑:

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为例,该规范中表8炼胶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为“除尘、喷淋、吸附、热力燃烧、催化燃烧、低温等离子体、UV光氧化/光催化、生物法、以上组合技术”,那么多级活性炭(二级或者二级以上活性炭)是否属于可行的组合技术,可否用于处理炼胶废气。若是多级活性炭吸附不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可行技术,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过程中,企业仅使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并且经过监测废气达标排放(环评报告与批复中废气处理技术为UV光氧催化+单级活性炭吸附),还是否需要进行整改,将二级活性炭装置改为UV光氧催化+单级活性炭吸附。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0-23 08:42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建议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或其他相关变动清单,进一步判定是否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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