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公司原有项目为陶瓷砖生产项目(已获批),现因受市场影响,计划在原有生产设施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生产陶瓷球,生产工艺变化不大,原有的煤气发生炉、喷雾干燥塔、炉窑燃烧机不变。请问项目是根据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59、陶瓷制品制造”中“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做报告表还是根据“四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9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中“煤气生产”做报告书?
另外,项目使用陕西煤作为燃料,根据煤质检测报告,项目所使用煤的含硫量为0.30%,挥发分为4.06%,小于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表2中规定的“型煤含硫量0.5%,挥发分12.0%”,是否可认定所使用的煤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期待回复,十分感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陶瓷制品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筑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高污染燃料问题请咨询《高污染燃料目录》发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