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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光伏项目的咨询
杨** 2023-12-04 01:22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司正在开展一个光伏的环评工作,在环评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特请教咨询。项目用地为租用虾塘用于光伏项目建设,经建设单位咨询自然资源部门,项目所租用虾塘一部分位于陆域,一部分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但虾塘不具备与附近海域进行海水交换能力;项目用地不占用生态红线,但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海洋生态红线。针对本项目这种情况,本项目环评类别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0陆上风力发电 4415;太阳能发电 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根据“五十四、海洋工程-151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类工程”编制环评报告表+生态专题?

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指导为盼。谢谢!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2-05 09:10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一是确认项目所租用虾塘用地用海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如虾塘用地用海不合法,则租用虾塘开展光伏项目建设也不合法,无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是根据《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如拟建设光伏项目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项目属于海岸工程项目,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编制环评报告类别,同时环评报告中需论证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尤其做好评价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红线的影响论证。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如拟建设光伏项目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项目属于海洋工程,需按照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类工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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