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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环评报告书地下水敏感程度分级咨询
蓝** 2023-12-13 08:23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环保工作者,现有一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疑解惑:现有一养牛场项目(采用垫料养殖,无废水产生)位于乡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取水水源为地下水)之外,但是属于保护区地下水上游的补给径流区,距离二级保护区边界约1000m,若是地下水评价范围包含部分二级保护区,请问该项目的地下水敏感程度为敏感还是较敏感?项目地下水敏感程度分级原则是以项目占地范围为准还是以项目评价范围为准?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2-20 03:23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6.2 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中对敏感程度的描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同时依据该项目地下水评价范围包含部分二级保护区,因此判定该项目的地下水敏感程度为敏感;同时依据上述导则“9.2 预测范围”中描述“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范围一般与调查评价范围一致。”因此推测该项目地下水敏感程度分级原则以项目评价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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