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南宁市上游某酒精厂以糖蜜和木薯为原料,年产6万吨食用酒精,根据环评批复,废水经生化处理站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中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到附近农业基地进行农灌,日排放废水约2000吨。由于输送成本地过高及管道存在事故隐患等原因,该厂计划停止废水用于农灌的排放方式,将全部处理达标的废水输送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最终排入右江。请问该厂废水排放方式的改变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动?是否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还有哪些?
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指导为盼。谢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描述,废水经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后由农灌方式改为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但建设单位应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受纳协议,同时对废水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控制,编制建设项目变动影响分析报告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