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一个锅炉房已经建好锅炉废气排气筒,现增加一个煤块破碎机,产生的破碎粉尘经独立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6米高排放。请问:1、6米高的破碎粉尘排气筒是否可按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进行管理?2、是否能新增该条独立排放的破碎废气排气筒?3、针对以上情况,是否需要重新申报环评?多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1、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锅炉房煤块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标准对污染源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和执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2、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原则,煤块破碎环节可收集的生产废气经净化后应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须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一般不低于15米。
3、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有关规定,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主要排放口的认定按照具体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来确定。如项目煤块破碎废气排放口不属于主要排放口,则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