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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环评项目是否需要按重大变动重新申报
陈** 2023-12-25 08:25

兹有一地下矿泉水开采项目,于2018年7月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批复的设计规模为年产十万吨矿泉水,后陆续在勘查和开工建设、尚未竣工验收。之后发现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按年产十七万吨矿泉水规模建设,大部分工程内容已建设完成,尚未正式投入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现在该项目需完善环保手续,请问:该项目是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 9日)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重大变更项目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文件,还是按照改扩建项目来编制环评报告?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2-26 07:49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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