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内容《关于明确准保护区到底是不是保护区的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因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因此,位于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法律要求。 以上答复,供参考。”本项目为畜禽养殖项目,位于南宁市某个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可以建设呢?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地表水准保护区禁止事项”“(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和“(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项目应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不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