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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咨询
蒙* 2024-01-19 12:05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中“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请问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是否只要在“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4个区域其中的一个范围内就不能建设?还是说用地范围需要同时在“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4个区域内才不能建设?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1-22 02:11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 74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即项目用地处于上述任意一种区域范围内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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