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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国道项目重大变动情形的判定标准
胡** 2024-03-06 03:29

领导,您好!现有国道新扩建项目,在原有国道的基础上,变更部分路段线路,对部分路段进行拉直、缓坡处理。在建设过程中,因个别路段征拆问题,无法按设计路线拉直处理,该路段大部分沿用原国道路线,对比设计路线,横移距离不超30米。横移后,占用部分生态红线范围,横移路段长度不足500米,不足国道新扩建路线设计的千分之一,变更后,未改变该路段设计时速,不涉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村庄、学校、医院、科研场所等环境敏感区域,未新增环境敏感点,为降低污染防治措施。

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文件主要有4件,分别是:

1.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包含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9 个行业。

2.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 号):包含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等14 个行业。

3. 《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 号):包含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5 个行业。

4.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变动类型和环评管理要求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或(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对于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批复后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经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直接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现想咨询,国道建设项目属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暂未发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是否可以参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或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判定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不能参照上述两份文件的判定标准进行判断,应当怎样进行处理,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吗?是否会因“批建不符”被行政处罚?如果能参照上述两份文件的判定标准,咨询的国道建设项目未按设计建设,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但侵占部分生态红线,应当怎样处理?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3-07 03:50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建议参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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