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所在的公司是电子元件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连接线及柔性线路板,公司位于广西玉林市容县经开发区,2021年我司有按《HJ 1031-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要求申请了排污许可证,现我司排污许可证到期重新申请核发。当地生态环境局审核过程提出我司要按《HJ1253-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以下简称指南)要求执行,不能依据《HJ 1031-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来确定监测污染物指标。导致我司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遇到如下难题:
一、“指南”表1要求废水总排口重点排污单位需执行自动监测的指标有:“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目前我公司已安装有“流量、PH值”自动监测的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则没有执行自动监测,每月委托第三方监测,一直以来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结果均很低。最近6个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监测的结果如下:“化学需氧量:24、19、36、27、37、44,平均值:31.17 mg/L”,(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450mg/L,出水标准50 mg/L),“氨氮:2.98、0.857、3.73、2.78、1.7、7.54,平均值:3.26 mg/L”(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25mg/L,出水标准5 mg/L)。我司的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的泰鸿污水处理厂,鉴于我司处理后的废水监测结果远远低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且低于出水水质标准,要求我司安装在线监控完全没有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我司可否申请暂不装“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执行委托第三方每月监测一次。
二、“指南”规定废水总排口重点排污单位需执行每月监测的指标有:“悬浮物、石油类、总有机碳、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铜。”但是我司的产工艺几乎不产生 “石油类、总有机碳、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这些污染物指标。2024年2月份我司委托第三方对废水监测的结果为:石油类:小于0.06检出限(标准限值≤20mg/L)、总有机碳:2.5(标准限值≤20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77(标准限值≤20mg/L)、氟化物:0.29(标准限值≤20mg/L),鉴于监测结果远远低于标准限值的要求,且我司的生产废水处理后排入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产生的重点管控指标我司已按“指南”要求执行,故我司能否申请“石油类、总有机碳、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这四项我司几乎不产生的指标,监测频次按非重点排污单位,间接排放的标准执行:每年监测一次。
希望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工艺,允许企业按“指南”中“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来执行。不要一刀切,不管企业产不产生的指标都要求按表1的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执行。
因安装“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共需费用十几万,“石油类、总有机碳、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每月监测费用约需三千元。近年来企业经济困难,可否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监测设备投入和监测费用支出,并让排污许可证能尽快顺利申办。
盼领导回复解决企业困难,谢谢!
莫女士,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按照相关行业指南要求开展,贵公司需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开展自行监测,对于企业提出相关排放指标远远低于排放标准,可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能否由重点管理企业变为简化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