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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是否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第4条中的矿物油类的贮存场所
廖** 2024-03-20 08:49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②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④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⑤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本项目为加油站新建项目,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建设与第④条类似,请问加油站是否属于矿物油类的贮存场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是否能建加油站?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3-21 01:38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规定,加油站属于矿物油类的贮存场所范畴,原则上不允许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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