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厅领导,您好!
我公司现拟建一扩建项目,项目名称为“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建筑新材料产业链生产线技改项目”。该项目为我公司“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升级改造及协同处理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华宏水泥厂)的扩建项目,扩建项目中有一条氧化钙生产线,生产的氧化钙全部应用于本项目下游的配套生产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生产、PC构件生产、硅钙板/纤维水泥板生产线,以及配套蒸汽锅炉),氧化钙全部自用不外售。
华宏水泥厂拟进行主要污染物削减,对华宏水泥厂窑尾烟气处理进行技术优化,削减优化后剩余的NOx排放量大于本项目NOx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未新增NOx排放量;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NOx排放量具体分析如下:
本项目氧化钙生产线NOx排放量为78.285t/a,锅炉烟气NOx排放量为32.647t/a,本项目NOx排放总量为110.932t/a。窑尾烟气优化处理后剩余的NOx排放量(157t/a)大于本项目NOx排放量(110.932t/a)。因此,项目建成后未新增NOx排放量。
现有以下问题特向贵厅请教: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氧化钙生产线属于两高项目,氧化钙生产线未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本项目是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桂环规范〔2023〕6号)中“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本项目是否需要按照该办法制定区域削减方案?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两高”项目均应提出有效的区域消减方案,对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消减。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