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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说明
廖** 2024-04-28 07:34

在很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提到下列两点: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拟建项目(养猪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废物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但运营过程中会存在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无组织废气经有效措施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不大,我想咨询一下这类项目是属于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还是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若这类项目是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那么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是哪一类养殖场?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5-07 12:03
已办结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进行明确定义。按照来文描述,拟建项目(养猪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废物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但运营过程中会产生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无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对环境是否产生影响,应看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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