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互动 > 领导信箱

来信

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问题咨询
张* 2024-05-05 06:00

我公司为脱硫石膏、磷石膏制新型石膏建材项目,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划分,属于C302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我公司项目属于“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30 第63项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3024”,属于登记管理。虽然我公司建有工业炉窑(属于通用工序),但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有“主行业又涉及通用工序的,主行业有明确划分的,应按照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因我公司前期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彻底,导致公司于2023年申请简化管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目前公司因涉及法人变更,需重新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现特咨询下贵厅,我公司本次申报排污许可类别是按照登记管理还是简化管理执行。 

望予以答复,为盼。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5-08 00:39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应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