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生态厅领导:
您好,我公司在编制一个县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在水源保护区划分过程中,发现在拟划定的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一个造船厂。经当地政府多次开会沟通与研究,因该造船厂各项手续齐全,且船厂搬迁费用很高,因此短期内无法实现该船厂的拆除与搬迁工作。但该县原有的水源地供水规模已不能满足要求,急需尽快划定该水源保护区以解决县城的饮用水供水不足问题,故向贵厅请教是否可以在船厂未拆除搬迁的情况下,只要解决好该船厂的排污问题,使其船厂的产污不影响到水源保护区,就可以先划定水源保护区,后续再考虑船厂搬迁的问题?亦或者是否有其他的解决办法?盼贵厅能给予指导,非常感谢!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划定,造船厂就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除或者关闭。因此,建议属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并在划定水源保护区之前或同时解决拟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