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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黄** 2024-07-23 03:34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想在排泥库附近新建一个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具体是利用赤泥经处理后做成环保砖外售。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1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必须进入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园内建设。我们拟选址的项目位置及排泥库位置均不在园区范围内,因需依靠排泥库进行生产也无法脱离排泥库周边范围。请问现在针对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的政策是否有所改变,再生资源利用项目不进入园区也可建设? 还望领导指导!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7-26 07:22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1)建议向经济主管部门界定是否再生资源利用项目。

(2)如属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应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桂环办函〔2021〕127号)的规定执行;如不属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则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最终的环评类别应以向审批部门提交的环评文件内容判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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