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公司拟建人造板加工项目,压贴工序使用的生物质模温机,额定功率小于0.1MW,导热介质为导热油,燃料为生物质颗粒。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①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②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③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问题:我公司生物质模温机设备额定功率小于0.1MW,不属于锅炉范畴,其大气污染物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第1.2.1条:“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和第1.2.2条:“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贵公司拟建的人造板加工项目暂无相应行业标准,所用的生物质模温机设备不属于锅炉范畴,故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