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现有灵长类养殖试验基地,环评阶段原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A/O 生化处理+紫外消毒工艺),主要污染因子为pH、COD、BOD 5 、SS、氨氮、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经处理达标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现拟将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工艺不变,处理工艺为A/O 生化处理+紫外消毒工艺)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养殖区周边的林地施肥,不再进入污水处理厂。经查询,该情况无对应环评重大变更清单条款,是否属于环评重大变更无法判断,特求教,望回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你公司应自行分析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机构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如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办理环保手续。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