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拟在原为冶炼厂的地块内建设饮料加工项目,该地块是否需要现进行土壤污染调查?若调查的土壤超出用地土壤的标准值,是否需要进行土壤修复?土壤调查和修复的主体应该是谁?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67条相关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66条,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