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我公司拟建设牛蛙养殖项目,牛蛙养殖废水经处理后部分排放至Ⅲ类水体。
根据查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项目所排放水体对照该标准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一级标准。
本项目属于淡水养殖项目,该行业有农业农村局发布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所排放水体对照该标准,应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根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结果可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为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为推荐性标准。
本项目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一级标准或是按照推荐性标准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恳请贵厅回复为盼。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第十一条“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你公司应在环评过程中根据当地环境容量进行测算,明确在受纳水体不超标情况下允许排放的最大浓度限值及最大排放量,并根据测算结果结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