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利用新鲜杂鱼生产鱼粉、鱼油等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和场地冲洗废水、冷凝废水(原料鱼中的水分蒸发后冷凝)、除臭喷淋废水,以上废水经收集处理后(格栅→调节池→气浮池→好氧池→二沉池→深度处理池→清水池)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用于林地灌溉。
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我公司项目大类上属于农产品加工,不直接排入灌溉水渠,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暂存于清水池,通过水泵及管道抽到消纳林地进行灌溉。因《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不属于排放标准,请问我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后用于林地灌溉应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故你公司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用于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