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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标准执行的问题
马** 2025-02-06 02:2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单位生产铝合金铸件,新安装一套熔炼设备以及废气处理设施,燃气炉废气和精炼炉废气一起合并通过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但该标准中燃气炉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需折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而对于精炼炉产生的废气则不需要折算。当这两个生产设施的废气一起合并排放后,如何判定废气是否达标?是否需要折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由于折算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通常会超过燃气炉的排放标准,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2-08 08:28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第4.8条:“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因此,你单位燃气炉废气和精炼炉废气排放应按照上述要求开展监测和判定废气达标情况。如可选择的监测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按排放要求中更严格的规定执行(即GB 39726—2020第4.1条 表1中的燃气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需折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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