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收购B公司资产中的污水处理厂资产,由于B公司还持有其他资产,B公司营业执照仍保留,该污水处理厂已有完善的环评、排污证、环保验收等环保手续,收购后污水处理厂仍保留与原环评、排污证一致的建设内容。问题1、请问污水处理厂法人变成A公司后,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问题2、若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那需要什么手续确认以B公司为建设单位的污水处理厂环评已转到A公司名下,是否需要向原审批部门提交资产转移证明,具体需要什么资料?问题3、排污证是直接在系统上将建设单位变更为A公司,还是需要先注销B公司的排污证,然后再以A公司重新申请?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5号)明确: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若需变更原环评的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所需材料请咨询原环评审批部门。
(三)排污许可证应由B公司先注销,A公司再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