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司从事生猪育肥,年出栏14000头育肥猪,现正在办理环评手续,全厂废水经处理后,沼液全部还田利用,不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三、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进粪肥养分平衡管理。完善粪污肥料化标准体系,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促进科学合理施用”。
请问一下,我司废水还田,是否还需要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3.1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日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期待您的宝贵回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有关要求,“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您所述的“全厂废水经处理后,沼液全部还田利用,不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不属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中“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情形,属于“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的情形,因此无需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但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