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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允许建设民房
胡** 2025-03-24 04:10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

现想咨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允许建设民房有关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有关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禁止性行为或建设项目作出规定,但未明确是否允许原住居民新建、改建、扩建非经营性民房住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民房是否属于“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是否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存在疑惑,请明确对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房的行为指导认定,并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是否允许原住居民新建、改建、扩建非经营性的民房住宅。

根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第七项答复意见“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此处对“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和“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的内容存有疑虑,“保留”是指原住居民已建成的民房住宅可以保留还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民房住宅的事项可以保留?也即是是否允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民房住宅?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3-25 07:33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及《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相关规定,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民房住宅,已建成的原住居民住宅应逐步实施搬迁或严格管控二级保护区内允许原住居民新建、改建、扩建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等;准保护区允许原住居民新建、改建、扩建非经营性的民房住宅。上述情形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相关要求按照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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