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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环评报告表大气环境质量补充监测的问题
樊** 2025-04-18 01:2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排放 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 引用建设项目周边 5 千米范围内近 3 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 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1 个点位补充不少于 3 天的监测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附录A中有给出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的“参考”浓度限值,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不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2中列明的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的因子。请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附录A中的污染因子是否属于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环评报告表项目涉及排放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的话,是否需要进行补充监测。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4-21 09:45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 2012)附录A给出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的参考浓度限值。虽然这些因子不在标准4.2中列明的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的因子范围内,但附录A中的参考浓度限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标准限值参考。

(二)对于环评报告表项目涉及排放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的情况,由于附录A为这些污染物提供了参考浓度限值,理论上属于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范畴。所以,当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没有关于这些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时,就需要进行补充监测,即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以准确评估项目排放这些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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