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请问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前,是否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水利部门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以及交通部门的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的审核意见,恳请领导答复为盼。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 1386—2024)第7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中,依据下列材料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a)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b)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c)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
d) 专家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评审意见(如有)。
e) 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佐证材料(如有)。
审查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a) 是否提出了明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及论证结论。
b) 是否满足该水体(水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
c) 是否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了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污水排放量申请值。
d) 入河排污口是否设置在国控、省控或市控监测断面/水站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外, 是否提供合理性证明。
e) 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影响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故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时如涉及影响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内容,应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