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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专科医院(眼科)选址为商业用地/商服用地/综合用地性质作为营业场地是否可行的问题
韦* 2025-04-27 0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地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用途进行合理利用,医疗项目选址应选择医疗用地性质,但选址对象未明确说明是否属于盈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

本次咨询的问题为:民营专科医院(眼科)以赚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否可以选址土地类型为商业用地/商服用地/综合用地性质作为营业场所,以此支持和符合其商业运作的实际需求。

理由如下:1、眼科医院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四十九、卫生84-108、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的专科医院,属于盈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为商业经营为目的,即为人民提供医疗服务,以赚取经济利益;2、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中意见,“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4号),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综上,关于专科医院(眼科)选址为商业用地/商服用地/综合用地性质作为营业场地是否可行?

恳请贵厅给予答复为盼!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4-27 08:30
已办结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3版)》,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建议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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