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某一建设单位先后购入相邻地块并按新建项目对两个地块生产建设项目申报环评并取得批复,那么这两个地块可否按同一个生产经营场所判定,申领一本排污许可证即可。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若两个地块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如存在独立生产设施、排放口或管理体系),需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若两地块已整合为统一生产单元,可视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申领一本排污许可证。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